。
5.4.7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两天。医疗废物暂存点与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交接须填写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》,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。联单至少保存5年。
5.4.8 医疗废物转交出去以后,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、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;空气消毒可用紫外线照射1小时。
5.4.9 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,应当配备专用冰箱。
5.5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、泄漏、扩散事故:
5.5.1 处理原则
5.5.1.1 确定流失、泄漏、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、数量、发生时间、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。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、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。
5.5.1.2 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,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、医务人员、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。
5.5.1.3 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,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、物品进行消毒或其他无害化处理,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,以防扩大污染。
5.5.1.4 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。
5.5.1.5 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,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,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。
5.5.1.6 处理工作结束后,感染管理科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,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。
5.5.2 报告处理制度
5.5.2.1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、泄漏、扩散事故时,在最短的时间内尽快向感染管理科报告,感染管理科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分管院长汇报,医院在48小时内向蚌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、环保局报告。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,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蚌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、环保局报告。
5.5.2.2 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,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,应当在12小时内向蚌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,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。
5.5.2.3 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,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,应当在2小时内向蚌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,并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。
6. 流程:无
7. 相关文件:
7.1 《医疗废物分类目录》国卫医函(2021)238号(2021年版)
7.2 《医疗废物豁免管理清单》国卫医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