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目的:为加强医疗废物管理,规范各类医疗废物处置工作,消除医疗安全隐患,特制定本制度。
2. 范围:适用于医疗废物产生、收集、运送、处理等环节。
3. 定义:
3.1 医疗废物: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、预防、保健以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、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。通常分为感染性废物、病理性废物、损伤性废物、药物性废物、化学性废物五类。
4. 权责:
4.1 医院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。
4.2 各临床、医技科室根据医疗废物分类规范收集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。科室主任和护士长为科室医疗废物的管理责任人,负责本科室医疗废物的管理。
4.3 感染管理科负责对医疗废物管理等工作提供督查指导。
4.4 后勤保障部负责医疗废物收集、运送、暂时贮存等的日常管理工作,组织医疗废物流失、泄漏、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。
4.5 医务科、护理部负责指导、培训临床医务人员的医疗废物管理。
5. 作业内容:
5.1 医疗废物的管理:
5.1.1 应当按照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》和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》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严格的管理,未经消毒或无害化处理,不得排放、清淘或作农肥。
5.1.2 对本院从事医疗废物收集、运送、贮存、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,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、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。
5.1.3 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,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、运送、贮存、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,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,每2年进行健康检查;必要时,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,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。
5.1.4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、泄漏、扩散。医院内发生医疗废物流失、泄漏、扩散时,医院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,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。
5.1.5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、买卖医疗废物。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;禁止在非收集、非贮存地点倾倒、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。禁止转让、买卖医疗废物,一经发现依法处理。
5.2 医疗废物产生地的管理:
5.2.1 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。(详见附件8.1)
5.2.2 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分类,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《医疗废物包装物、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》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。做到医疗废物日产日清。